香港信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集團成員 (「本公司」)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致客戶的通知

(a)就設立或延續信貸或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擬借款人、擬聯名借款人或擬擔保人(分別及合稱為「客戶」)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b)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設立或延續信貸或提供貸款服務。

(c)本行會向第三方(包括客戶因本公司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本公司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客戶有關的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接收個人資料)。

(d)客戶的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i)考慮及評估客戶有關本公司產品及服務的申請;

(ii)為客戶提供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iii)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進行相關的盡職調查和「了解你的客戶」(「KYC」)審核;

(iv)透過生物面部識別和活躍狀態檢查驗證掃描身分證件和照片的真實性,使用電子「了解你的客戶」(eKYC)審核進行開戶審批流程;

(v)於客戶申請信貸時及於每年(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用檢查;

(vi)設立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

(vii)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以下簡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iii)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ix)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x)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h)段);

(xi)確定客戶所欠或被欠的債務及金額;

(xii)向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討欠款;

(xiii)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本公司或本公司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税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之條文);

(2)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南,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南);及

(3)本公司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v)遵守本公司之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v)讓本公司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vi)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e)本公司持有的客戶資料將予以保密,但本公司可就以上(d)段列明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i)就本公司業務運作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任何對本公司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本公司之集團成員公司;

(iii)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的資料);

(iv)客戶因申請本公司產品及服務而選擇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v)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以及在客戶欠帳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及/或其他受本公司認可的組織作收取款項、追討欠款及採取與向客戶追收欠款有關的合法行動或措施之用;

(vi)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根據對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本行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i)本公司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viii)以下各方:

(1)本公司之集團成員公司;

(2)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如適用);

(3)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及優惠計畫供應商;

(4)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5)就以上(d)(vi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行任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境外。

(f)就客戶(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以及不論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本公司可能會把下列客戶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本公司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i)全名;

(ii)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爲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iii)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iv)出生日期;

(v)通訊地址;

(vi)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號碼;

(vii)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狀况(如有效、已結束、已撇帳(因破産令導致除外)、因破産令導致已撇帳);及

(ix)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本公司提供的資料統計客戶(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信貸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g)除上述客戶資料外,在適用法律允許或要求的相關情況下,本公司可能會收集以下類別與閣下有關的個人資料:

(i)能夠(唯一或半唯一)識別客戶的資料。例如,客戶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用戶登錄憑證、客戶的照片、客戶的閉路電視和錄影記錄以及其他識別信息,包括官方/政府識別信息,如國民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和稅號;

(ii)可用於向客戶發送或傳達訊息的資訊。例如,閣下的電郵地址、閣下的電話或手機號碼及閣下的住址或公司地址;

(iii)提供或包含設備位置的資訊。例如,閣下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或閣下的cookie標識編碼;及/或

(iv)可識別閣下身體的資訊。例如,面部識別資訊、閣下的指紋或聲音識別資訊。

(h)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本公司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公司爲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本公司可能把本公司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産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爲、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

(1)財務、保險、信用卡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2)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産品;及

(3)爲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本公司之集團成員公司;

(2)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及

(4)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除由本公司促銷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以外,本公司亦擬將以上(h)(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h)(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本公司爲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本公司可能因如以上(h)(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如本公司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本行會於以上(h)(iv)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

如客戶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i)使用本公司應用程式介面(「API」)向客戶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個人資料

本公司可根據客戶向本公司或客戶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本公司的API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客戶的資料,以作本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客戶的用途及/或客戶根據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j)根據條例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i)查問本公司有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iii)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及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iv)要求獲告知那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就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帳戶資料(爲免生疑問,包括任何帳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帳後結束帳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删除該等帳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帳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帳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公司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帳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k)如帳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届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帳(因破産令導致撇帳除外),否則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j)(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l)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産令而導致任何帳戶金額被撇帳,不論帳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j)(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産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况為準)。

(m)根據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n)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香港信貸集團有限公司

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二期34樓3401室

電話:25253535

傳真:25253534 / 26919525

(o)本公司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用以考慮客戶之任何信貸申請。若客戶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本行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p)本公司可向客戶提供與本公司有關的保險申請及其他相關的協助。除非客戶得到本公司告知為特定保險本公司的代理,否則本公司不作客戶或有關保險香港信貸的代理,並不會負上任何責任。

(q)本公司保留無需給予理由而拒絕本申請的權利,並同意無論貸款批出與否,本公司可保留本申請及所有附件作為其資產而無需歸還客戶。

(r)客戶同意本公司稽查及考察客戶申請貸款所用之物業(如適用)。

(s)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